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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(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)必須符合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CE-PED的規定。
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PED的規定。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。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,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(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),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,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。因此,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,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。
PED包括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規定條款。兩者對生產廠商和產品都屬強制性的規定,唯有兩方面的規定都能符合,所生產的壓力設備產品才可以貼附CE標志。Bureau Veritas能夠提供廠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驗證服務。
壓力設備之中儲存著蘊含巨大能量的氣體,所以具有危險性。而當其中的流體本身就是危險性流體(可燃性、有毒性)時,更是危險。主要的先進發達國家在過去數十年間落實國內法規,到今日已經達到相當的安全水平。
然而,數目繁多的各國法規意味著支離的壓力設備市場。廠商想要進到跨國的市場就必須要遵守各國的法規,生產不同型式的產品,向個別的驗證機構申請驗證,對業界造成不便。
隨著新的壓力設備指令的施行,對于新的設備,只有一套適用于所有歐洲國家的單一法規,形成新的歐洲單一市場。
根據PED規范,高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要求
-具備安全性
-符合設計、制造、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
-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
-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
低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要求
-具備安全性
-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、制造
-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(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)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
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。產品可歸類成五類:PED條款3.3(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),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。危險性越高,則分類等級越高,規定也就越嚴格。
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產品技術數據需求
-產品尺寸及壓力規格說明
-產品使用材料說明
-產品設計及測試依據標準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
-產品外觀圖
-產品設計圖
-品質系統文件(檢驗規范)(ISO 9001證書)
-材料證明文件(物理及化學特性)
-壁厚 測試程序(水壓, 氣壓測試…)
-說明
-測試報告(可于廠內進行測試)
-英文使用手冊
-CE/產品標牌
不受PED規范的除外壓力設備項目。其中和閥類相關的有
1、在建筑物范圍內的管路閥件,但減壓站和加壓站所使用的閥件則不在除外條款內。
2、給排水管路的相關屬件。
3、87/404/EEC簡易壓力容器所規范的項目。
4、設備所承載流體不高于PED第九條所規定的第一類流體(危險性流體),并且須符合下列指令規定的項目:
- 98/37/EC 機器指令
- 73/23/EEC (93/68/EEC條定)的特定電壓電器設備
5、核能用途。
6、在石化及探勘業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設備。
7、內燃機、渦輪機引擎、蒸汽機、空壓機、泵等流體壓力并非機殼強度決定性因素的機器。
8、使用于船舶、火箭、航空器、移動式作業平臺的設備
9、使用于溫度低于110度的熱水暖氣設備的閥件及安全裝置。